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是納管第二類電信業者。國民黨立委說,每年電信詐欺案件飛速增加,相信透過修法,未來第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乃至於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顯著的減少。
黃健豪表示,今天通過的電信管理法條文,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也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包含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的IASP業者,以及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
黃健豪指出,為何需要把「第二類電信」納管?因為從民國109年「電信法」廢止以後,由電信管理法取代,但是電信法時代有納管第二類電信,反而到了電信管理法時代,NCC就不納管了。當時的目的是希望第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以促進經濟活絡,可是這一鬆綁卻給了利用的機會。
黃健豪說,從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從109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110年9萬8256件;111年16萬803件;112年22萬9711件;113年16萬7932件,可以說近年台灣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份來自電管法的鬆綁。
黃健豪認為,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未來第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乃至於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顯著的減少,未來如果上述兩種類型的業者違反規定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
黃健豪強調,從擔任立委以來持續關注打詐議題,並積極提出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老百姓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詐騙辛苦的血汗錢,同時從制度面改進,該納管的就應該要納管,這不僅是他作為民意代表的承諾,也是政府不該迴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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